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6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號
- 被告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1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加重強盜等案件,前經通緝到案,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9 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起執行在案,現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所涉加重強盜等案件,業經本院於96年12月27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6 萬元(尚未確定)。茲本院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2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