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8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號(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 告 丙○○
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因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第6 款所列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20日起執行羈押。且被告乙○○、丙○○業經本院於97年2 月1 日96年度訴字第1688號判決判處「乙○○、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人以上而搶奪他人之動產,共叁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共叁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梅花扳手壹支沒收;又共同竊盜,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扣案梅花扳手壹支沒收。」在案,此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1688號判決附卷足憑。
二、茲本院認為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難以擔保其審判、執行,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2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宣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