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88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8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號(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   告 丙○○

           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因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第6 款所列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20日起執行羈押。且被告乙○○、丙○○業經本院於97年2 月1 日96年度訴字第1688號判決判處「乙○○、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人以上而搶奪他人之動產,共叁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共叁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梅花扳手壹支沒收;又共同竊盜,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扣案梅花扳手壹支沒收。」在案,此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1688號判決附卷足憑。

二、茲本院認為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難以擔保其審判、執行,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2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88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