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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95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蔡榮澤紀凱峰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9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被告
押)
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被告
義務辯護人 洪士淵律師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丁○○、乙○○、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丁○○、乙○○均於民國96年11月22日執行羈押,並均自97年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甲○○則於97年1 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三人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丁○○、乙○○均應自97年4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甲○○則應自97年4 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魏于傑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95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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