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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91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黃斯偉蘇昭蓉陳可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9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被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宋志衡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樓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周威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乙○○年籍「38歲(民國59年7 月2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40歲(民國57年7 月2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情形,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蘇昭蓉

法 官 陳可薇

書記官 賴佩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91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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