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9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 被告
- 乙○○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宋志衡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樓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周威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乙○○年籍「38歲(民國59年7 月2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40歲(民國57年7 月2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情形,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