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甲○○ (現因另案於國防部臺南監獄執行中)
- 即被告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59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被告甲○○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被告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