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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5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宗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5036號),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檢察官聲請協商判決,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後為協商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曾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90年5 月5 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戒偵字第42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於90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1年12月3 日戒治期滿,並經本院於91年5 月26日以91年度訴字第155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其中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則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於92年10月9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2年9 月23日以92年度上易字第2470號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於93年1 月27日以91年度訴字第1836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二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於93年12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94年3 月22日以93年度訴字第143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甫於95年7 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均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未戒除毒癮,復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5年9 月11日下午3 時許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某不詳地點,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5年9 月11日下午1 時45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96號5 樓處,與許金龍、吳明和、戴賢文、徐長祿(均另案偵查中)同時為警查獲,並扣得非甲○○所有之海洛因注射針筒2 支。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本件被告甲○○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經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核先敘明。

三、證據: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被告同意由警採集其尿液經送驗結果,確呈鴉片類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陽性尿液檢驗報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姓名編號對照表在卷可稽。

四、本件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準備程序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願受科處有期徒刑8 月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五、附記事項:至於扣案之注射針筒2 支,並非被告所有,亦非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供述在卷,且該物亦非違禁物,別無法定應沒收之事由存在,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七、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前述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柯怡如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陳月雯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2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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