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 原告
-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
- 代表人
- Nancy J.
- 訴訟代理人
- 陳瓊英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1819號、96年度易字第923 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被告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罪嫌,經本院於97年6 月5 日以95年度易字第1819號、96年度易字第923 號判決無罪在案,故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亦應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