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丙○○
- 原告
- 己○○
- 被告
- 庚○○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
甲○○
樓
辛○○
丁○○
乙○○
號
戊○○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號殺人等案件(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974號、第23281號、第2382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等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詳如刑事判決書)。本庭認本件須經長久之時日,以為終結;又司法院順應民眾之要求,實行專業法官,民、刑事庭分工之政策,認民事部分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令不經長久之時日,以終結其審判,仍均依前述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以符民眾對於民、刑事專業分工之要求。至被告壬○○部分,因經本院通緝中無法審結,此部分尚不移送,附此敘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