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6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易字第166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3932號),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肆捌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毒聲字第152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同院以90年毒聲字第173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經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於91年4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視為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戒毒偵字第24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院以93年易字第834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易字第391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復於前開強制戒治期滿釋放5 年內之94年間,再犯施用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訴字第912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確定後,與前開有期徒刑1 年6 月經同院以96年聲減字第243 號裁定減刑並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後,與前開有期徒刑1 年接續執行,於96年7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7 月6日某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後寮里20鄰後寮98號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7年7 月9 日晚間8 時11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驗餘毛重0.484 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鍾雅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