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9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易字第198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21308 號),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6 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毒品案件,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4年度台審字第217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352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上開二罪並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6年聲減字第10號裁定均減刑二分之一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於97年6 月6 日晚間11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CW-8277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友人李憲庭行經桃園縣八德市○○路與仁愛街口,適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下稱四維派出所)所長林幸陽帶同警員張永生、乙○○騎乘警用機車巡邏行經該處,因見甲○○形跡可疑欲上前盤查,詎甲○○隨即駕車逃逸,乙○○見狀即騎乘車號711-BCA 號警用重型機車在後追趕,嗣甲○○行至桃園市○○街100 巷口時,先與乙○○騎乘之上開機車發生擦撞,後假意欲停車,待乙○○將警用機車停放在該車左前方時,甲○○明知乙○○當時在執行公務,仍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先駕車撞倒警用機車後,旋即接續倒車又再次撞向乙○○,上開機車並卡住上開自用小客車而遭拖行,乙○○則因遭撞擊而倒地受傷(傷害、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乙○○並隨即開槍射擊該車引擎蓋,甲○○則駕車欲迴轉逃離,雖乙○○第2 次開槍擊中該車右前輪,惟因上開警用機車已遭撞毀,致仍為甲○○順利脫逃,嗣經警循線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35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 條第1 項 (妨害公務執行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