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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70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7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之協商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0第1 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上訴理由略以:因不服桃園地方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柒月,被告願請求審判長對被告從輕量刑云云,爰具狀提起上訴。

三、本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行,經檢察官與被告就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後,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復就所協商合意向被告確定係出於自由意志,是本件協商程序並無何違誤之處,先予敘明。經查,本件被告、檢察官並未撤銷協商合意或撤回協商之聲請,被告協商之意思亦係出於其自由意志,另被告亦無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或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之情,被告所犯之罪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協商判決判處被告之刑度亦係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之等情,均有本院97年8月15 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被告上訴意旨既未敘明何以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0第1 項但書所列得為上訴之法定要件,故其上訴自屬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裁定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1第1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704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