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9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曾家貽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49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6703號),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13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殘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殘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於民國94年7 月22日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39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㈡詎其猶不知悔改,於96年12月8 日凌晨2 、3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伯爵賓館」內,以置入玻璃球內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又於翌(9) 日下午2 時許,在前揭處所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日下午3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400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殘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1 個,及其所有供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注射針筒1 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刑事庭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陳淑瓊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91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