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6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刑案:96年度桃簡字第307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6號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刑案:96年度桃簡字第307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