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0號
- 原告
- 戊○○
- 原告
- 億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丙○○
- 弄13號
- 弄13號
甲○○
乙○
之6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7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0號
甲○○
乙○
之6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