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10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桃簡字第109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4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所犯法條除補充:被告甲○○於民國92年間因搶奪、偽造私文書等罪,經本院於93年1 月13日以92年度訴字第1244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同年1 月18日判決確定,於94年7 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合議庭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附論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一 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 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後備軍人犯第 1 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 條或第6 條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