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16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桃簡字第165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弄2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9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決處刑書所載,茲引用之。
二、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述前案執行紀錄,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附論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