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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五、七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之刑。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3 、4 、5 、7 所示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 、3 、4 、5 、7 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3 、4 、5 、7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附表所示編號1 、3 、4 、5 應減刑之犯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與附表編號2 、6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之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
│罪名                │妨害自由罪      │無故持有槍砲罪  │藏匿人犯罪      │無故持有槍砲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年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2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刑法第164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                │條例第7條第4項、│                │條例第8條第3項  │
│                    │                │第11條第4項、第 │                │                │
│                    │                │12條第4項       │                │                │
├──────────┼────────┼────────┼────────┼────────┤
│犯罪日期            │91年月2日19日   │89年9月1日至同年│89年9月1日至同年│85年初至86年7月5│
│                    │                │11月1日         │月14日          │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及案號              │檢察署91年偵字第│檢察署89年偵字第│檢察署89年度偵字│檢察署87年度偵字│
│                    │2722號          │13755號         │第13755號       │第1059號        │
├──┬───────┼────────┼────────┼────────┼────────┤
│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事  │案號          │92年度上訴字第  │92年度上訴字第  │92年度上訴字第  │93年度上更一字第│
│實  │              │4650 號         │671 號          │671 號          │137 號          │
│審  ├───────┼────────┼────────┼────────┼────────┤
│    │判決日期      │93年6月8日      │92年8月6日      │92年8月6日      │93年7月2日      │
├──┼───────┼────────┼────────┼────────┼────────┤
│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2年度上訴字第  │92年度上訴字第  │92年度上訴字第  │93年度更一字第  │
│決  │              │4650 號         │671 號          │671 號          │137 號          │
│    ├───────┼────────┼────────┼────────┼────────┤
│    │確定日期      │93年6月25日     │92年11月13日    │92年8月6日      │93年7月2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符合(第3條第1│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1項第3款   │
│減刑條例            │                │項第4款後段)   │                │                │
├──────────┼────────┼────────┼────────┼────────┤
│減刑後宣告刑期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
│備註                │⒈編號2、3所示之罪,業經裁定有期徒刑6年。                             │
│                    │⒉編號1至6所示之罪,業經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10月。                 │
└──────────┴───────────────────────────────────┘
┌──────────┬────────┬────────┬─────────┐
│編號                │       5        │       6        │       7          │
├──────────┼────────┼────────┼─────────┤
│罪名                │賭博罪          │無故持有槍枝罪  │偽造文書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68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刑法第216條       │
│                    │                │條例第7條第4項、│                  │
│                    │                │第11條第3項     │                  │
├──────────┼────────┼────────┼─────────┤
│犯罪日期            │85年底至86年6月 │86年5、6月間至同│92年11月19日      │
│                    │28日            │年7月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及案號              │檢察署87年偵字  │檢察署87年度偵字│察署93年度偵字第  │
│                    │1059 第號       │第1059號        │7303號            │
├──┬───────┼────────┼────────┼─────────┤
│最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93年度上更一字第│93年度上更二字第│94年度訴字第82號  │
│實  │              │137號           │625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      │93年7月2日      │93年12月22日    │94年4月6日        │
├──┼───────┼────────┼────────┼─────────┤
│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3年度上更一字第│93年度上更二字第│94年度訴字第82號  │
│決  │              │137 號          │625號           │                  │
│    ├───────┼────────┼────────┼─────────┤
│    │確定日期      │93年7月2日      │94年1月21日     │94年5月9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符合(第3條第1│第2條第1項第3款   │
│減刑條例            │                │項第4款後段)   │                  │
├──────────┼────────┼────────┼─────────┤
│減刑後宣告刑期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 月又15日│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