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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王美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2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945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所載。

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聲請書誤植為依減刑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 美 玲

書記官 何 伊 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年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
│        │項                        │項                        │
├────┼─────────────┼─────────────┤
│犯罪日期│94年6 月30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4年6月30日               │
│        │96小時內之某時(聲請書誤植│                          │
│        │為94年6 月30日)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3806號      │94年度偵字第11935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94年度桃簡字第2009號      │96年度上訴字第114號       │
│實├──┼─────────────┼─────────────┤
│審│判決│94年9月21日               │96年5月29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號│94年度桃簡字第2009號      │96年度上訴字第114號       │
│判├──┼─────────────┼─────────────┤
│決│確定│94年11月23日              │96年6月18日               │
│  │日期│                          │                          │
├─┴──┼─────────────┼─────────────┤
│合於中華│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已減刑)                │
│民國96年│                          │                          │
│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有期徒刑1年               │
│、禠奪公│                          │                          │
│權期間或│                          │                          │
│罰金額  │                          │                          │
├────┼─────────────┴─────────────┤
│附    註│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0│
│        │48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5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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