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2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945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所載。
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聲請書誤植為依減刑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年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 │ │項 │項 │ ├────┼─────────────┼─────────────┤ │犯罪日期│94年6 月30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4年6月30日 │ │ │96小時內之某時(聲請書誤植│ │ │ │為94年6 月30日)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3806號 │94年度偵字第11935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94年度桃簡字第2009號 │96年度上訴字第114號 │ │實├──┼─────────────┼─────────────┤ │審│判決│94年9月21日 │96年5月29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案號│94年度桃簡字第2009號 │96年度上訴字第114號 │ │判├──┼─────────────┼─────────────┤ │決│確定│94年11月23日 │96年6月18日 │ │ │日期│ │ │ ├─┴──┼─────────────┼─────────────┤ │合於中華│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已減刑) │ │民國96年│ │ │ │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有期徒刑1年 │ │、禠奪公│ │ │ │權期間或│ │ │ │罰金額 │ │ │ ├────┼─────────────┴─────────────┤ │附 註│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0│ │ │48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