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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2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亦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復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要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之規定,就各罪減得之刑暨所定之應執行刑,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林宣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柒月    │
├────────┼────────┼────────┼────────┤
│所          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同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法          條  │第10條第1項     │                │第10條第2項     │
├────────┼────────┼────────┼────────┤
│犯          罪  │93年5 月間某日起│93年12月20日中午│93年12月18日晚間│
│日          期  │至同年6月17日   │某時許          │某時許          │
├────┬───┼────────┼────────┼────────┤
│        │機  關│桃園地檢署      │同左            │同左            │
│偵查年度├───┼────────┼────────┼────────┤
│及案號  │案  號│93年度毒偵字第26│94年度毒偵字第54│同左            │
│        │      │80 號           │5號             │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
│最      ├───┼────────┼────────┼────────┤
│後      │案  號│93年度訴字第1380│94年度訴字第784 │同左            │
│事      │      │號              │號              │                │
│實      ├───┼────────┼────────┼────────┤
│審      │判  決│93年12月9日     │94年7月26日     │同左            │
│        │日  期│                │                │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
│確      ├───┼────────┼────────┼────────┤
│定      │案  號│93年度訴字第1380│94年度訴字第784 │同左            │
│判      │      │號              │號              │                │
│決      ├───┼────────┼────────┼────────┤
│        │判決確│94年3月1日      │94年9月12日     │同左            │
│        │定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同左            │同左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叁月又拾│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伍日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同左            │同左            │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元叁佰元即新台幣│                │                │
│                │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9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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