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3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又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決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6 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法律問題㈠決議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1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 │ ├────────┼─────────┼─────────┤ │ 宣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 │ 告 │ │ │ │ 刑 │ │ │ ├────────┼─────────┼─────────┤ │所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法 條│10條第2項 │1款 │ ├────────┼─────────┼─────────┤ │犯 罪│92年5月某日起至 │93年3月下旬某日起 │ │日 期│94.06.28 │至同年月24日及 │ │ │ │93.10.22 │ ├────┬───┼─────────┼─────────┤ │ │機 關│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查年度├───┼─────────┼─────────┤ │及案號 │案 號│94年度偵字第3820號│93年度偵字第10065 │ │ │ │ │號 │ ├────┼───┼─────────┼─────────┤ │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 │後 │案 號│94年度桃簡字第1763│93年度桃簡字第1365│ │事 │ │號 │號 │ │實 ├───┼─────────┼─────────┤ │審 │判 決│94年08月31日 │94年01月12日 │ │ │日 期│ │ │ ├────┼───┼─────────┼─────────┤ │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 號│94年度桃簡字第1763│93年度桃簡字第1365│ │判 │ │號 │號 │ │決 ├───┼─────────┼─────────┤ │ │判決確│94年10月28日 │94年03月01日 │ │ │定日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