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2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黃斯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2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8弄15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如主文所示,並就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9 條、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斯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23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