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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0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0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刑治強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刑治強因於民國94年11月7 日起至同年11月13日止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2670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409 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 國 鴻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01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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