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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6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56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謝羅增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3年5 月24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203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刑法第302 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63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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