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56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原名謝羅增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3年5 月24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203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刑法第302 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