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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8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吳勇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78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罪,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97年聲減字第4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編號1 部分,犯罪日期應更正為民國89年9 月16日、17日),各犯如附表所示之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罪(編號1) 及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編號2) ,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編號2 部分,被告上訴逾期,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判決駁回其上訴,附此敘明)。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 減得之刑與編號2 之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等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85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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