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78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4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 月29日採尿前26小時至同年3月29日止因施用第1 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23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912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於96年8 月6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