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9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犯罪業經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