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91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55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減刑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附表編號1 確定判決主文諭知沒收銷燬或沒收之部分,非於減刑之列,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併予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有期徒刑玖月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5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 │ │第2項 │ │ ├────┼───────────────┼────────────────┤ │犯罪日期│90年5月28日 │⑴92年1月11日間某日起至同年3月18│ │ │ │ 日止 │ │ │ │⑵92年8月底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0年度毒偵字第8281號、第8282號│93年度毒偵緝字第125號 │ │ │ │、第8553號 │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1年度訴緝字第111號 │93年度訴字第979號 │ │實├──┼───────────────┼────────────────┤ │審│判決│92年9月12日 │93年7月19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1年度訴緝字第111 號 │93年度訴字第979 號 │ │判├──┼───────────────┼────────────────┤ │決│確定│92年11月6 日 │93年9 月9 日 │ │ │日期│ │ │ ├─┴──┼───────────────┼────────────────┤ │合於中華│不符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民國九十│ │ │ │六年罪犯│ │ │ │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無 │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褫奪公│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權期間或│ │日 │ │罰金額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