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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1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李文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91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55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減刑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附表編號1 確定判決主文諭知沒收銷燬或沒收之部分,非於減刑之列,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併予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文娟

 書記官 廖宜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有期徒刑玖月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5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
│        │第2項                         │                                │
├────┼───────────────┼────────────────┤
│犯罪日期│90年5月28日                   │⑴92年1月11日間某日起至同年3月18│
│        │                              │  日止                          │
│        │                              │⑵92年8月底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90年度毒偵字第8281號、第8282號│93年度毒偵緝字第125號           │
│  │    │、第8553號                    │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1年度訴緝字第111號           │93年度訴字第979號               │
│實├──┼───────────────┼────────────────┤
│審│判決│92年9月12日                   │93年7月19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1年度訴緝字第111 號          │93年度訴字第979 號              │
│判├──┼───────────────┼────────────────┤
│決│確定│92年11月6 日                  │93年9 月9 日                    │
│  │日期│                              │                                │
├─┴──┼───────────────┼────────────────┤
│合於中華│不符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民國九十│                              │                                │
│六年罪犯│                              │                                │
│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無                            │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褫奪公│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權期間或│                              │日                              │
│罰金額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13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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