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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97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示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受刑人以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減刑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

書記官 江惠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罪            名│搶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
│       宣       │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告       │                │                │                  │科罰金,以銀元叁佰│科罰金,以銀元叁佰│
│       刑       │                │                │                  │元折算壹日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所          犯  │刑法第325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法          條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                  │
├────────┼────────┼────────┼─────────┼─────────┼─────────┤
│犯          罪  │93年11月間某日至│93年12月16日往前│93年12月15日      │94年3 月4 日至同年│94年11月26日      │
│日          期  │93年12月11日止  │回溯96小時內某時│                  │4月18日止         │                  │
├────┬───┼────────┼────────┼─────────┼─────────┼─────────┤
│        │機  關│桃園地檢署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偵查年度├───┼────────┼────────┼─────────┼─────────┼─────────┤
│及案號  │案  號│93年度偵字第1937│94年度毒偵字第37│同左              │94年度速偵字第68號│94年度速偵字第391 │
│        │      │7 號            │0號             │                  │                  │號                │
├────┼───┼────────┼────────┼─────────┼─────────┼─────────┤
│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最      ├───┼────────┼────────┼─────────┼─────────┼─────────┤
│後      │案  號│94年度訴第357號 │94年度訴字第757 │同左              │94年度簡上字第180 │94年度桃簡字第2636│
│事      │      │                │號              │                  │號                │號                │
│實      ├───┼────────┼────────┼─────────┼─────────┼─────────┤
│審      │判  決│94年5月10日     │94年5月26日     │同左              │94年6月28日       │94年12月14日      │
│        │日  期│                │                │                  │                  │                  │
├────┼───┼────────┼────────┼─────────┼─────────┼─────────┤
│        │機  關│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同上              │
│確      ├───┼────────┼────────┼─────────┼─────────┼─────────┤
│定      │案  號│同上            │同上            │同左              │同上              │同上              │
│判      │      │                │                │                  │                  │                  │
│決      ├───┼────────┼────────┼─────────┼─────────┼─────────┤
│        │判決確│94年6月17日     │94年6月30日     │同左              │94年6月28日       │95年1月23日       │
│        │定日期│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叁月又拾│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權期間或罰金額  │                │伍日            │伍日              │                  │日                │
├────────┼────────┼────────┼─────────┼─────────┼─────────┤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易科罰金,以銀│如易科罰金,以銀│如易科罰金,以銀  │如易科罰金,以銀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7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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