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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3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3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經減刑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業經裁│有期徒刑1 年(業經│有期徒刑6 月(業經│有期徒刑3 月(已減刑│
│            │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
│            │又15日)            │6 月)            │3 月)            │)                  │
├──────┼──────────┼─────────┼─────────┼──────────┤
│犯罪日期    │95年8 月28日(聲請書│95年8 月30日回溯26│95年8 月30日回溯96│95年11月30日        │
│            │誤載為95年8 月30日)│小時內某時        │小時內某時        │                    │
├──────┼──────────┼─────────┼─────────┼──────────┤
│偵查 (自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機關年度案號│署95年度偵字第19434 │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署96年度偵字第1511號│
│            │號                  │4760號            │4760號            │                    │
├─┬────┼──────────┼─────────┼─────────┼──────────┤
│最│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96年度桃簡字第26號  │96年度訴字第45號  │96年度訴字第45號  │96年度審訴字第8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6年1月31日         │96年3月7日        │96年3月7日        │96年9月21日         │
├─┼────┼──────────┼─────────┼─────────┼──────────┤
│確│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96年度桃簡字第26號  │96年度訴字第45號  │96年度訴字第45號  │96年度審訴字第89號  │
│決├────┼──────────┼─────────┼─────────┼──────────┤
│  │確定日期│96年3月19日         │96年4月2日        │96年4月2日        │96年10月29日        │
├─┴────┴──────────┴─────────┴─────────┴──────────┤
│備註:編號1 至3 所示經減刑後之刑,業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37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