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2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均經減刑且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