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34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14118 號,97年度執
聲字第1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四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 4 │├────┼──────┼──────┼──────┼──────┤│罪 名│持有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 │品罪 │品罪 │品罪 │品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8 月││ │,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 │刑2 月 │刑4 月 │刑4 月 │刑4 月 │├────┼──────┼──────┼──────┼──────┤│犯罪日期│自不詳時間起│民國95年12月│民國96年1 月│民國96年2 月││ │至民國96年1 │22日晚間7 時│9 日下午5 時│11日晚間7 時││ │月9 日下午5 │許 │許 │許 ││ │時許止 │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同左 │同左 ││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 │ ││ │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 │ ││ │11533 號 │第348 、622 │ │ ││ │ │、1281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同左 │同左 ││最│ │法院 │法院 │ │ ││後├──┼──────┼──────┼──────┼──────┤│事│案號│96年度壢簡字│96年度易字第│同左 │同左 ││實│ │第1184號 │855 號 │ │ ││審├──┼──────┼──────┼──────┼──────┤│ │判決│96年6 月28日│96年9 月20日│同左 │同左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同左 │同左 ││ │ │法院 │法院 │ │ ││確├──┼──────┼──────┼──────┼──────┤│定│案號│96年度壢簡字│96年度易字第│同左 │同左 ││判│ │第1184號 │855 號 │ │ ││決├──┼──────┼──────┼──────┼──────┤│ │判決│96年8 月20日│96年10月29日│同左 │同左 ││ │確定│ │ │ │ ││ │日期│ │ │ │ │├─┴──┼──────┴──────┴──────┴──────┤│備註 │1、如附表編號1 所列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749 ││ │ 號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 ││ │2、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4 所列之罪,曾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 ││ │ 第855 號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