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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9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林蕙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9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所示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54號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153 號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935 號刑事判決、97年度壢簡字第586 號刑事簡易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罪    名│加重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普通竊盜罪  │
│        │            │            │            │品罪        │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 月│有期徒刑5 月│有期徒刑6 月│
│        │            │            │            │又15日      │又15日      │            │
├────┼──────┼──────┼──────┼──────┼──────┼──────┤
│犯罪日期│民國96年12月│民國96年12月│民國96年12月│民國96年12月│民國96年12月│民國96年11月│
│        │19日        │19日        │7 日        │19日        │19日        │25日        │
│        │            │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
│        │年度偵字第30│年度偵字第30│年度偵字第30│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43│
│        │800 號      │800 號      │686號       │137 號      │137 號      │36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最│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後├──┼──────┼──────┼──────┼──────┼──────┼──────┤
│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審易字│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壢簡字│
│  │    │54號        │54號        │第153 號    │第935 號    │第935 號    │第586 號    │
│實├──┼──────┼──────┼──────┼──────┼──────┼──────┤
│審│判決│97年1 月25日│97年1 月25日│97年3 月28日│97年4 月30日│97年4 月30日│97年4 月30日│
│  │日期│            │            │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審易字│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審訴字│97年度壢簡字│
│  │    │54號        │54號        │第153 號    │第935 號    │第935 號    │第586 號    │
│判├──┼──────┼──────┼──────┼──────┼──────┼──────┤
│決│判決│97年2 月25日│97年2 月25日│97年4 月28日│97年5 月26日│97年5 月26日│97年6 月2 日│
│  │確定│            │            │            │            │            │            │
│  │日期│            │            │            │            │            │            │
├─┴──┼──────┴──────┴──────┴──────┴──────┴──────┤
│備註    │1、如附表一、二所列之罪,曾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 │
│        │   確定。                                                                         │
│        │2、如附表四、五所列之罪,曾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93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
│        │   1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91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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