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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0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0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十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竊盜案件,經依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前揭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影本等件附卷可稽,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庭,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庭,亦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件在卷可參,而被告迄今仍逃匿中之事實,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監資料一份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並有具保人繳納保證金之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一張為憑,故本件聲請為正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應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0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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