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4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23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25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於96年2 月7 日確定,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533號裁定減刑為拘役25日確定 (即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復於95年9 月4 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806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減刑為拘役15日,於96年10月15日確定(即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等情,分別有前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何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