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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23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25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於96年2 月7 日確定,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533號裁定減刑為拘役25日確定 (即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復於95年9 月4 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806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減刑為拘役15日,於96年10月15日確定(即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等情,分別有前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6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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