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46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4 │ ├───────┼─────────────┼─────────────┼─────────────┼─────────────┤ │ 罪名 │加重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加重竊盜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參月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捌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 │ │ │款 │項 │項 │ │ ├───────┼─────────────┼─────────────┼─────────────┼─────────────┤ │ 犯罪日期 │97年3 月3 日 │97年3 月1 日 │97年2 月23日 │97年2 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865號 │度毒偵字第1643號 │度毒偵字第1920號 │度偵字第5690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292 號 │97年度壢簡字第1849號 │97年度壢簡字第1855號 │97年度審易字第722 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7年5 月27日 │97年7 月25日 │97年7 月31日 │97年8 月22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292 號 │97年度壢簡字第1849號 │97年度壢簡字第1855號 │97年度審易字第722 號 │ │ 決├────┼─────────────┼─────────────┼─────────────┼─────────────┤ │ │確定日期│97年6 月20日 │97年8 月22日 │97年8 月25日 │97年9 月1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