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6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5號(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劉明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詹劉明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