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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11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曾淑華鄭吉雄俞力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廖珠蓉律師

      廖克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俞力華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11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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