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選訴字第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選訴字第5號
97年度選訴字第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文振
- 選任辯護人
- 呂翊丞律師
- 被告
- 廖運甘
- 選任辯護人
- 戴文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9 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文振、廖運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廖文振、廖運甘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業經本院於98年9 月22日以98年度選訴字第5 暨7 號判決分別判處共同公職人員選舉行求賄賂罪及投票受賄罪等,而該判決書正本均已於98年9 月29日送達被告收執無訛,此有送達證書3 份附卷可稽,是上訴期間應於98年10月9 日屆滿,而被告雖均於上訴期間內即於98年10月7 日即合法提出上訴,然被告並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迄今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本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飭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