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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魏于傑許雅婷李文娟

原告
甲○○
被告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被告
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著有是例。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及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間,現均無刑事案件存在,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自不得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原告本件起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李文娟

書記官 廖宜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