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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邱滋杉吳為平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47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袁雪華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7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