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1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壢簡字第15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3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參點肆肆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分裝袋肆個、塑膠罐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所犯法條,除事實欄應補充: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參點肆肆玖捌公克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決處刑書所載,茲引用之。
二、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述前案執行紀錄,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41 條 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