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5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59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甲○○ 儉股
- 被告
- 乙○○
號
(現因他案在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關於「扣案鑰匙壹支沒收」之記載均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核上揭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可知其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贅載「扣案鑰匙壹支沒收」,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