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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59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59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甲○○ 儉股
被告
乙○○

           號

          (現因他案在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關於「扣案鑰匙壹支沒收」之記載均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核上揭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可知其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贅載「扣案鑰匙壹支沒收」,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卓立婷

書記官 伍幸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593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