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6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壢簡字第63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為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3 款之罪,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以意圖避免召集論,應依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科刑。爰審酌被告無故未依規定申報住所遷移,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妨害國家徵兵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暨犯罪之動機、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3 款、第3 項、第6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 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 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 款至 第3 款及第5 款行為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 有期徒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 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