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3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132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7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合法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97年6 月17日上午11時32分許,騎乘車號021-BQT 號重型機車行經桃園縣八德市魚池下14號旁停車場內,見乙○○所有車號8082-FP 號自小客車停放該處,持地上撿拾之石頭打破該車輛之右前車窗,進入車內竊取乙○○所有、型號ADI AR-146之車裝台無線電乙組得手後離去(竊盜罪部分另行審結),嗣經警調閱監視光碟畫面後循線查獲,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罪嫌。
三、本件被告甲○○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罪嫌,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然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查無檢察官所認毀損部分之被害人乙○○曾提出合法告訴之相關卷證,乃被告此部分被訴事實,即欠缺追訴條件,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