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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982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易字第198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21308 號),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6 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毒品案件,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4年度台審字第217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352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上開二罪並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6年聲減字第10號裁定均減刑二分之一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於97年6 月6 日晚間11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CW-8277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友人李憲庭行經桃園縣八德市○○路與仁愛街口,適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下稱四維派出所)所長林幸陽帶同警員張永生、乙○○騎乘警用機車巡邏行經該處,因見甲○○形跡可疑欲上前盤查,詎甲○○隨即駕車逃逸,乙○○見狀即騎乘車號711-BCA 號警用重型機車在後追趕,嗣甲○○行至桃園市○○街100 巷口時,先與乙○○騎乘之上開機車發生擦撞,後假意欲停車,待乙○○將警用機車停放在該車左前方時,甲○○明知乙○○當時在執行公務,仍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先駕車撞倒警用機車後,旋即接續倒車又再次撞向乙○○,上開機車並卡住上開自用小客車而遭拖行,乙○○則因遭撞擊而倒地受傷(傷害、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乙○○並隨即開槍射擊該車引擎蓋,甲○○則駕車欲迴轉逃離,雖乙○○第2 次開槍擊中該車右前輪,惟因上開警用機車已遭撞毀,致仍為甲○○順利脫逃,嗣經警循線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35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 條第1 項
(妨害公務執行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982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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