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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40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曾家貽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易字第40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617 號),於中

華民國97年8 月22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螺絲起子壹把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入監接續執行後,於96年2 月25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並付保護管束,至同年5 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所餘刑期視為已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悛悔,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可供為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 把,以附表所示之方法,分別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嗣於96年12月22日下午1 時55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00 號中原大學操場內為警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螺絲起子1 把。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陳淑瓊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刑事庭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陳淑瓊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行竊方式及竊取之財物│  主  文    │
│號│          │              │                    │            │
├─┼─────┼───────┼──────────┼──────┤
│1 │96年12月20│桃園縣中壢市中│甲○○持其所有,在客│甲○○攜帶兇│
│  │日晚間10時│北路200 號中原│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器竊盜,累犯│
│  │58分許    │大學商學院2 樓│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處有期徒刑│
│  │          │第204 號教室內│具有危險性,可供為兇│柒月,扣案之│
│  │          │              │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 把│螺絲起子壹把│
│  │          │              │,進入教室內,竊取  │沒收。      │
│  │          │              │ASUS牌電腦主機1 台、│            │
│  │          │              │ASUS牌電腦螢幕3 台及│            │
│  │          │              │鍵盤滑鼠1 組。      │            │
├─┼─────┼───────┼──────────┼──────┤
│2 │96年12月21│同上          │甲○○持其所有,在客│甲○○攜帶兇│
│  │日上午7 時│              │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器竊盜,累犯│
│  │15分許    │              │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處有期徒刑│
│  │          │              │具有危險性,可供為兇│柒月,扣案之│
│  │          │              │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 把│螺絲起子壹把│
│  │          │              │,進入教室內,竊取AS│沒收。      │
│  │          │              │US牌電腦主機1台。   │            │
├─┼─────┼───────┼──────────┼──────┤
│3 │96年12月22│桃園縣中壢市中│甲○○持其所有,在客│甲○○攜帶兇│
│  │日上午7 時│北路200 號中原│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器竊盜,累犯│
│  │許        │大學商學院2 樓│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處有期徒刑│
│  │          │第203 號教室內│具有危險性,可供為兇│柒月,扣案之│
│  │          │              │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 把│螺絲起子壹把│
│  │          │              │,進入教室內,竊取P3│沒收。      │
│  │          │              │牌電腦主機1 台。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403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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