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4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易字第40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617 號),於中
華民國97年8 月22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螺絲起子壹把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入監接續執行後,於96年2 月25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並付保護管束,至同年5 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所餘刑期視為已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悛悔,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持其所有,在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可供為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 把,以附表所示之方法,分別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嗣於96年12月22日下午1 時55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00 號中原大學操場內為警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螺絲起子1 把。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行竊方式及竊取之財物│ 主 文 │ │號│ │ │ │ │ ├─┼─────┼───────┼──────────┼──────┤ │1 │96年12月20│桃園縣中壢市中│甲○○持其所有,在客│甲○○攜帶兇│ │ │日晚間10時│北路200 號中原│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器竊盜,累犯│ │ │58分許 │大學商學院2 樓│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處有期徒刑│ │ │ │第204 號教室內│具有危險性,可供為兇│柒月,扣案之│ │ │ │ │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 把│螺絲起子壹把│ │ │ │ │,進入教室內,竊取 │沒收。 │ │ │ │ │ASUS牌電腦主機1 台、│ │ │ │ │ │ASUS牌電腦螢幕3 台及│ │ │ │ │ │鍵盤滑鼠1 組。 │ │ ├─┼─────┼───────┼──────────┼──────┤ │2 │96年12月21│同上 │甲○○持其所有,在客│甲○○攜帶兇│ │ │日上午7 時│ │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器竊盜,累犯│ │ │15分許 │ │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處有期徒刑│ │ │ │ │具有危險性,可供為兇│柒月,扣案之│ │ │ │ │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 把│螺絲起子壹把│ │ │ │ │,進入教室內,竊取AS│沒收。 │ │ │ │ │US牌電腦主機1台。 │ │ ├─┼─────┼───────┼──────────┼──────┤ │3 │96年12月22│桃園縣中壢市中│甲○○持其所有,在客│甲○○攜帶兇│ │ │日上午7 時│北路200 號中原│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器竊盜,累犯│ │ │許 │大學商學院2 樓│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處有期徒刑│ │ │ │第203 號教室內│具有危險性,可供為兇│柒月,扣案之│ │ │ │ │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 把│螺絲起子壹把│ │ │ │ │,進入教室內,竊取P3│沒收。 │ │ │ │ │牌電腦主機1 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