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緝字第2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靜梅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易緝字第2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含袋(毛重合計貳點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緣甲○○前於民國86年間因非法吸用、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18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期徒刑5 月、5 年3 月,嗣被告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5458號就其中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犯行部分,改判有期徒刑5 年4 月,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上訴駁回,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87年度台上字第1640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2 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聲字第137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7 月,於90年1 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3 年18日。於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1265號為免刑判決而確定在案。復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7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78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862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惟於93年1 月9 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而報結,該次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7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與上開殘刑3 年18日接續執行,於96年6 月6 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8 月23日晚上8 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路103 號之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月26日凌晨2 時許,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北向72公里處(桃園縣龍潭鄉境內)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合計毛重2.5 公克)。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林韡婷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緝字第26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