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05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曾家貽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105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榮賓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429 號),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20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毛重零點陸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陸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毛重零點陸捌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陸捌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有下列前科及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遇:

⒈前於民國83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確定;於86年間復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又因傷害、毀損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拘役四十日確定;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八月、六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二月確定,前開緩刑宣告亦經裁定撤銷緩刑確定,上開數罪經入監接續執行後,於88年12月17日假釋,另執行前開拘役四十日,並於89年1 月26日拘役執行完畢出監,於假釋期間復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遭撤銷假釋,又於92年10月7 日入監,續服殘刑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迄至95年10月29日刑期期滿執行完畢。

⒉另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於92年10月7 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迄至93年2 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㈡詎其仍不知悛悔,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即97年1 月12日晚間8 時許,在停放於桃園縣桃園市○路段旁之車牌號碼為4966-KR 號自用小客車車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且隨即於同日晚間10時許,在停放於桃園縣桃園市○○路段旁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後用火燒烤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翌日(13日)下午3 時15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943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驗餘毛重0.6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毛重0.685 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刑事庭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陳淑瓊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051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