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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06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靜梅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206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緣乙○○前於民國88年、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495號裁定、89年度毒聲字第354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分別於88年12月10日、89年7 月10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88年度毒偵緝字第365 號、89年度毒偵字第40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7015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因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而於90年12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強制戒治視為執行完畢,罪責部分則經同法院以90年度重簡字第237 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另於89、90年間因竊盜、偽證、竊盜及轉讓毒品案件,經同法院分別以89年度易字第1171號、89年度訴字第2311號、90年度易字第1549號、91 年 度訴字第297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3 月、1 年及7 月,並分別確定在案;後3 罪刑期並與90年度重簡字第237 號判決之刑期,經同法院以91年度聲字第12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在案,與89年度易字第1170號判決之刑期接續執行,而於92年6 月12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並付保護管束,嗣於93年3 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而執行完畢;再於93、94年間因竊盜、竊盜、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案件,經同法院分別以93年度易字第624 號、93年度易字第1362號、94年度易字第577 號及94年度簡字第281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0月、10月及5 月,並分別確定在案,後3罪之刑期並經同法院以94年度聲字第30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在案,與93年度易字第624 號判決之刑期接續執行,而於96年5 月25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並付保護管束,嗣於96年12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而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並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4 月18日下午某時,在某友人位於桃園縣中壢市之住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各1 次。嗣為警於97年4 月19日凌晨0 時4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133 號前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林韡婷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060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