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4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孟宜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241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7 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7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0年2 月1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6075號、90年度毒偵字第23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39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79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435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而於92年3月17日出所,迄92年9 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本院以91年度壢簡字第11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於93年間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2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同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08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與上開有期徒刑1年、3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聲字第10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96年4月2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96年6月8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5 月24日下午某時許,在桃園縣龍潭鄉○○村○○街12巷8 號住處,以針筒施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7年5 月24日晚上10時45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58 號賓士賓館508 室前為警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 條、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410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